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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9月8日,广西某县居民李某深夜驾车回家途中因过于急迫撞到一辆行人,造成该名行人左脑受伤,左侧肋骨粉碎性断裂。李某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四处查看无人后驾车逃逸,回家后因担心被人举报,于凌晨3点前往当地派出所主动承认自己交通肇事。
经交警查验,被撞伤的行人已被路人送入医院治疗,尚无生命大碍。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主动提出自己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给予赔偿,后经协商,李某一次性赔偿行人45万元人民币。其后,李某向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公司提出车险索赔。保险公司接获索赔通知后,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以原告肇事逃逸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指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保险人拒赔范围,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广西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诉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作为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保险金。但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可依法免除。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交强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被告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综上,原告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被告有权拒绝赔偿,故被告未按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广西某县法院的观点,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保险金。但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可依法免除。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交强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被告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