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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肇事,出卖人不担责

 

发表时间:2012/9/17 10:10: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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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名律师/南宁知名交通律师日前,本站首席律师熊潇敏承办一宗交通肇事案。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采用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者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的所有人即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有个别律师观点认为由于分期付款的购买人未付清购车款,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人以及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都是出卖人,出卖人是事实上的车辆所有人。因此,该车辆的驾驶人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车辆的所有人即出卖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熊潇敏律师认为:在交通肇事中,驾驶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运营,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的,应当由交通肇事人承担交通肇事责任而不应当由车辆的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人出售车辆并不能保证该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出售人最多也只能保证其出售的车辆符合国家各项安全指标。分期付款作为一种付款方式是为了保证购买人提前享有所购物品的使用权,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是为了保证因买卖提前交付标的物而产生的债权实现。熊潇敏律师同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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