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7/23 12:25: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2.从实体上看,本案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及所依据的事故证据和法律条文完全一致。复核认定推翻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看,吴海斌为无证驾驶,夜间行车速度过快,在驾车时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张建明系在通过无交通信号指示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识行驶,未及时避让吴海滨车辆,责任相对吴海滨较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注释:【1】本案案号:(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7号,(2011)浙衢民终字第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