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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发表时间:2012/7/23 12:25: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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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书,认定吴海滨、张建明负同等责任。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后仍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柯城大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未终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并作出复核认定,均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2.从实体上看,本案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及所依据的事故证据和法律条文完全一致。复核认定推翻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看,吴海斌为无证驾驶,夜间行车速度过快,在驾车时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张建明系在通过无交通信号指示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识行驶,未及时避让吴海滨车辆,责任相对吴海滨较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注释:
1】本案案号:(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7号,(2011)浙衢民终字第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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