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澳门的《澳门民法典》第299条第1款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得以行使时开始进行”,值得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借鉴。
笔者认为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采用“自权利能够行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威严。故本案四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1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参考文献: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梁慧星着:《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泽鉴着:《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着:《中国民法经济法诸法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王利明着:《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出处: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2]梁慧星着:《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作者: 王林林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