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在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确立如下处理规则:
一、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约定的义务,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只能是基于他自身的过错。当事故中只有车辆保有者一方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好意同乘者全部的损失。如果车辆保有者与好意同乘者均存在过错,则应该按照减轻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二、在过错责任之外,车辆保有者完全免责。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考虑,对于好意同乘行为应该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待,严格限制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在过错之外,例如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或者因他人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车辆保有者可以完全免责。
三、在外部责任上的过错分担原则。在好意同乘案件中,可能出现车辆行驶途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果仅有车辆保有者存在过错,则由车辆保有者赔偿对方损失;如果车辆保有者与同乘人双方都存在过错,则由双方共同承担对方的损失;如果车辆保有者、同乘人及受害人均有过错,则由三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对车辆保有者、好意同乘者,以及第三人按照过错原则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权衡把握,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正确方法。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全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判决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