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9-10-28 23:08:10 来源: 作者:孙迎秋 崔崇波
五、结束语
由于现行法律对赔偿责任主体缺乏明确界定,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不能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要使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就必须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尚无改进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抽象性质的司法解释,普遍适用于各种情况案件的审理,尽可能减少被动地个案批复。在法律、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日渐增多,对法官的司法创新能力无疑构成了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