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2/13 11:07: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何某系中国当代职业陶艺家,其作品曾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2008年12月,何某为重庆磁器口古镇有偿创作《磁器口更夫》铸铜雕塑一尊。该雕塑高约1.7米,采用艺术手法再现了古代老更夫守夜打更的历史形象,成为古镇民俗文化活动的重要代表。2015年12月,何某发现重庆某广告公司发行的名为《民俗遗韵》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经查,该明信片售价为每张4元,共印制1000张。明信片正面登载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照,照片的前景即为雕塑本身,后景进行了虚化处理。明信片自带邮票,消费者购买后可直接进行邮寄。

  何某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权与复制权,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将磁器口更夫雕塑的照片突出使用于《民俗遗韵》明信片设计,该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这不仅侵犯了原告对该雕塑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亦会影响其潜在经济利益。故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并对摄影成果进行营利性再行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广告公司对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进行摄影并将摄影成果使用于广告邮资明信片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一方面,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具有公共性,其艺术价值、知名度与当地特殊的公共环境乃相辅相成、互为促进之关系。同时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肩负着传承交流文化知识之使命,作者同意将作品置于室外公共场所就应视为其已默认放弃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广告公司的使用行为不仅未对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还对该作品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的摄影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该规定包含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再行使用。因此,广告公司的使用目的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广告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理由是:一方面,虽然著作权法出于维护公众的文化参与权等权利而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非无边界的,一旦超限,就会妨碍作者创造性的发挥,于文化繁荣不利,亦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虽未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即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广告公司以销售作品复制件牟利的行为会影响作者的潜在市场利益,显然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官回应】

  以销售作品复制件为目的使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构成侵权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通行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及《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该制度。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案情的多变、复杂,相关立法规范的开放性、模糊性等原因常常造成司法实践认定的分歧。比如有的观点认为非营利性的再行使用目的是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而有的观点认为营利性使用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法官认为,判断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再行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仅应当从再行使用的目的,还应当结合使用性质、使用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构成侵权·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
·南宁刑事律师:擅自编制并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南宁律师:适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司法认定
·南宁律师:认定卡通形象侵权应 以动画片侵权为·南宁知识产权律师: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上一篇南宁知识产权律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知识产权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下一篇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