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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app名称标识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6/2/22 10:22: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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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提升名称创造性,谨防商标灭绝的风险。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名称容易引人注目且更加具有区分性,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一商标被淡化,传统商标法理论上对于商标“显著性”的理解也印证了这一点。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商标权的使用,从无到弱到强到淡化的动态发展过程。很多著名商标最后演变成了常见的产品名称,其中一些已经正式成为通用名称。因此,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所有人应当正视自己的商标,相应地增加臆造词,谨慎使用描述性词汇或者固定搭配的词汇。

  三是商标的分类注册问题,一款App首先属于第9类的软件商品,而该软件商品的来源属于第42类的软件开发服务,并通过第38类的在线数据联接通讯服务,实现了相应类别的服务功能,还有可能通过第35类的广告服务进行盈利。也就是说,一款App可能涉及的注册和保护类别可包含第9、35、38、42及其他等至少五个类别。如果商标权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够全面申请注册,必然会使得商标的相应保护全面。但最终表现其服务的还是相应类别的服务种类商标,例如“滴滴打车”App,体现其应用价值的是第39类的乘客运输服务。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手机App软件已超过百万,而商标显然尚未成为软件厂商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为适应网络时代经济、技术和法律需求的不断发展,商标制度也应有所创新,从而避免一些傍名牌等现象的出现。

  编辑: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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