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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app名称标识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6/2/22 10:22: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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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表征品牌型

  许多App制造商在其公司本身或其在网页版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直接将其App以其网页版名称或者公司名称命名,使该名称本身有一定的识别性,这种直接表征其品牌的App名称如“美团”、“大众点评”、“淘宝”、等,此类App名称上的商标之争也显得尤为激烈。

  典型案例:“西柚”改名“美柚”——无奈之选

  “西柚”和“大姨吗”在女性市场上的争夺可谓从市场经营到商标之争。 2013年10月,西柚网对其品牌进行了升级,从“西柚”改为“美柚”,LOGO也有了明显的改变,原有的“see you”随之变为“meet you”。外界看来一场品牌升级战略实则是一种无奈之选,西柚网收到一家名为康讯睿思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要求西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西柚”,后经查,康讯睿思公司从北京传动未来科技公司处获得了“西柚”商标在软件下载类别上的授权。虽然该事件没有经历诉讼环节,但却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商标之争的背后显然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也反映了App所有者对其名称的后知后觉。

  以该种类型的名称命名的App,如其名称起到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指示来源的作用,应认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App名称构成商标使其所有者享有相应的商标权,而商标根据其注册与否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此从App上线的那一天起,可能就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了。

  3、创意型

  创意型App名称是指应用的名称与其企业名称、应用的功能等均无任何关联,App服务商创造性地使用新颖的词汇或语言给其应用进行的命名。这种取名方式多见于游戏类App、实用类App,如近来热门的“足记”、“近多多”等。构成此类App名称的相关文字如已经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其本身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因其独创性较高而使得相应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而当然使得相关标识具有商标的属性。反之是否亦然?当独创性并未达到作品的高度时,并不当然影响相关标识成为商标,只要其能够区分和识别App的来源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此类型App名称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商标版权化保护,而这种双重保护本身实际上并未突破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客体上即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商标的角度来说,商标法保护的是相关标识与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之间的一中指向性的关系,是经过市场经营产生的商业性联系,较之著作权保护更具有动态性。因此,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此类名称也可能导致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从而引发侵犯著作权等案件。

  4、混合型

  混合型App名称是综合上述三种类型的名称而言,App服务商将几种类型的词汇进行叠加,创造出的新名称。典型的如“百度贴吧”、“墨迹天气”、“乐视视频-影视播放器”等。混合型App名称是综合几种词汇进行的命名,名称中可能既包含了对App的功能描述,也可能包含了App的开发者名称,还可能包含了某种创新与创意。这种叠加方式的命名方式不易产生混淆,侵权可能性较低。

  二、App名称性质及困惑

  1、App名称的性质

  App名称的性质问题应当在App本身性质问题上进行讨论。网络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不应简单的视为一款商品或者一种服务,而应是商品和服务的综合体。在针对不同主体来说时,其性质不同。当它作为可以交换的产品,在平台服务商和开发者之间进行交易时,实现了其商品的属性;而在提供给购买应用服务的消费者时,应当作为一种服务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一种计算机应用程序本身。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对App名称注册类别的理解上,在“滴滴打车”案中也对这一意义进行了明确的梳理。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是其所有者用以使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识,以便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商标的功能在于提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综合以上类型化的分析,各App名称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可以达到商标的功能,有的却仅仅是描述性的,因此能否将其认定为商标不应一概而论,还应在个案中对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判定。笔者认为,除功能描述型名称外,其他几种类型的名称均可以认定为商标性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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