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pp名称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是否必须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传统理论,可以将商标区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某个词汇或者几个文字在作为App名称时起到了商标的指示来源的作用,无疑可以认为该名称是商标。而对于商标来说,即使没有进行相应的注册,依然使得相应的权利人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产生以商标性的使用为基石,而不应区分是否注册。也即,不论是否事先注册,只要App名称能够认定为商标,相关App名称所有人即享有商标权。移动互联网更新速度快,许多App生命周期相应较短,而商标的注册周期相对较长,如果苛求每一款App在上线时均已完成了商标的注册,既满足不了App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对相应权利的及时保护。因此,能够起到商标作用的App名称不需要进行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App应用商店应尽到何种义务?
目前比较大的两大应用软件平台是App Store和安卓市场,一款App想要发挥其作用,为公众知晓,必然要在应用商店中占有一席之位,应用平台商此时要对上架的应用进行相应的审核,从而使得应用平台商成为除应用厂商、消费者外的可能与该应用侵权相关的第三方。近来比较知名的案例是“为为网”诉苹果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App Store发布“为为网”软件时,发现应用商店中已经存在由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同名软件,苹果公司连续三次拒绝了其发布申请,其遂向苹果公司两次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但苹果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后,易饰嘉公司将苹果公司及沃商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下架该同名软件并索赔经济损失1亿元。
案例中沃商公司的“占坑”行为对“为为网”商标权的侵犯是需要讨论的问题之一。而本案带来的更多的启示是关于App Store作为第三方应用平台,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我国侵犯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App Store来说,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上存在两个关键点:一是是否存在事前的审查义务,审查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二是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事前的审查义务,不宜给第三方应用平台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对商标是否侵权需要进行判定之时,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不利于移动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且对于第三方平台来说,判断侵权与否的审查责任也过于苛刻。而如果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第三方应用平台则应相应地产生了注意义务,应当再次对其权属等进行确认。笔者认为,在异议人对某一App的上线提出质疑并向平台商进行申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平台商即有义务防止相应损失的扩大化,对相应的App采取冻结等措施,而不应仅考量其可能的抗辩——为公共利益或者避免恶意申诉。毕竟对于平台商来说,其应是利益的第三方,而争议的App可以由争议方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补救,因此这种避免恶意之争的义务不需要平台商来承担。
三、App厂商如何避免名称陷入侵权纠纷
一是重视App名称的可商标性,采取商标策略,及时注册商标。目前App产品较多,但是真正做到用商标权去保护自己的应用的很少,多数是因为企业没有对此足够重视,从而丧失了对其企业品牌价值的权利获取可能性。因此,在企业推出某款App时,应当首先对名称进行考量,检索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尽量采用表征品牌型、创意型或者混合型的名称,并对相应名称及时进行商标权的注册,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