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从而不予支持的判决形式。它作为一种新的判决形式,有自己的特性。尽管从行政法理上分析,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的实质效果基本上相同,都对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形式上和实体上的变更。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相比较,其中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第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不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作出的,人民法院要对其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而维持判决则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第二,对行政权影响的程度不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有关行政主体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变更权;而维持判决一经作出,由于司法判决具有确定力,行政主体不能轻易变更,行政主体的主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尽管是实体判决,但其程序性意义更强一些,而维持判决具有明显的实体性。第四,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影响不同。比如在商标争议案件或者专利无效案件诉讼中,除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则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效力,而在维持判决的情形下,维持判决则会成为当事人和解协议生效的障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利的空间。第五,判决的裁判标准不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一个较低标准的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的间接肯定;而维持判决则是一个较高标准的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的直接肯定。
从以上所述的区别可以看出,在审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中,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符合一般的诉讼规律,既让人民法院审理对象明确,又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处分空间,应该说是科学、合理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行政审判实践的成果之一,其契合了行政诉讼的特性,并将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马 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