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发表时间:2016/1/18 9:23:33 来源:人民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签订涂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随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总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是按照副总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为案件争议是原告对被告某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对其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取得该工程,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应在验收结算工程时支付,但因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所以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完成了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原告已经交付该工作成果,被告已经对工作成果及报酬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成物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进行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中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根据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然而实践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照口头约定完成了被告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及地砖修补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实际取得了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从而应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相比较一般的加工承揽工作,法律对建设工程的交付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工程索赔律师,广西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南宁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南宁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工程索赔律师,广西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南宁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南宁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相关新闻:

·1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宁明县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12月4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中级法院开庭·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筑工程系列案专项(已
·4月11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广西高级法院开庭·8月22日熊潇敏律师团队赴钦州与某公司洽商一宗
·6月29日熊潇敏律师在武鸣区法院开庭·叶新忠与广西某肥业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上一篇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承包人向关联公司违法分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篇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