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斥期间。关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有人认为,优先权属于支配权而非请求权,所以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笔者认为,优先权不具有支配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六个月优先权即告消灭。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既有拖欠工程款又设定抵押权,发生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优先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论建设工程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承包人都可以就整个建设工程行使优先权。即使商品房被分割成若干单元出售,这种分割不影响承包人就整个工程行使权利。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即房屋尚未竣工,或者虽已竣工但尚未交付,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买受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居住的权利属于生存权,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①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