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地产律师]拿到房屋钥匙算不算开发商已交付房屋?
南宁网友咨询:去年,张女士从某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屋交接完毕后,刘女士欣然领取了新房钥匙。然而,自从交房至今,张女士一直没有拿到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为此,张女士想将房屋出租都因未能出示房产证而落空。由此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于是,张女士找开发商论理。开发商却反驳说:房子的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也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问题:张女士拿到房屋钥匙算不算已交付?
南宁房产律师(熊潇敏律师 电话:138781248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一般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考虑全面,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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