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地产律师,南宁房地产律师在线,广西房地产律师服务,咨询广西房地产律师]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房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就必须履行购房合同,除非当事人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归纳如下,出现以下情况时,买房人可以退房:
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二、迟延交房超过三个月
迟延交房超过三个月购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四、卖房人出现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出现以下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银行按揭未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六、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超过约定期限不能办理房产证
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办证期限未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
八、房屋质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2条、第13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