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选聘,而实践中,许多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就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一旦业主大会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就有权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部分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积极,有些甚至会以种种理由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对于这种情况,业主(10%以上)可向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即自行组织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召开业主大会,并通知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想炒掉开发商选的物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按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商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若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到位,不能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可向开发商反映,开发商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若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到位,管理水平差,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监督,若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高或存在乱收费的情形,业主也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地下停车费太贵
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和商品房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每一个停车位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类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购买了此类地下停车位的业主无须交纳车位使用费,但一般都需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对于未出售的车位,由开发商决定此类停车位出租的车位费标准,北京市一般市场价为人民币400~800元/月。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第二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此类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因此,此类地下停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附属设施,其权益应归小区的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此类停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收益该归谁
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后,在商品房楼顶或外墙做广告,广告收益归屋面和外墙的使用权人所有,这就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和业主约定的外墙的使用权及屋面的使用权归谁。物业公司不能将该广告收益作为其收入,若外墙的使用权及屋面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则广告收益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上停车费。地上停车费应包含两种费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地上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享有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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