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被告人协助抓捕未果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本案两名同案犯逃跑后,又于当日晚主动投案自首,其归案是他们投案的结果,取决于其二人的主观意愿,不是被告人夏林劝说其投案的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夏林的协助抓捕行为与朱、丁二人投案自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而对二人到案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但是,被告人夏林的行为无疑为抓捕创造了条件,有益于公安机关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抓捕同案犯的成本,虽因被告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未能抓获,但对其协助抓捕的行为仍应作出肯定性的评价。应当指出的是,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鼓励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悔过自新,立功从宽,不立功不从重。将被告人的协助抓捕行为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正是对其行为积极意义的肯定性评价,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本案案号:(2015)淮刑初字第0356号,(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8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恒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