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刑事律师]伪造合同骗转包工程保证金行为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16/2/8 21:11:12 来源:正义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现年51岁,安徽省铜陵县某水利工程公司法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注册,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项目包括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2015年8月底,因公司长期无业务承建,李某以往所借民间贷款无力偿还,便伪造了一份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的工程合同。2015年9月12日,李某凭借伪造的合同,骗取陈某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陈某依据协议向李某缴纳保证金5万元。2015年9月16日,陈某在自行前往中铁十二局商谈工程具体事宜时,被告知该局与李某未签订工程合同,后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归案后,辩解自己仅想拿陈某的保证金用于公司周转,等陈某发现后将予归还。经侦查机关查实,李某及家庭负债累累,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公司无其他从业人员,无专业会计和收支账目。同时,案发后李某一直无力退还保证金。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伪造与中铁十二局的工程合同,后通过该合同,骗取陈某信任,导致陈某自愿与李某签订合同,继而支付李某保证金5万元,即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过程。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⑴从李某辩解可知,李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⑵从李某实施诈骗的手段来说,该骗局极易被发现、拆穿,且结果已印证此点;⑶结合主观和客观情况,不能排除李某仅想骗钱周转的合理怀疑。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⑴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⑵在诈骗过程中,两份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某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⑶根据法条竞合通常适用原则——特别法条优先,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理由: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但基于李某伪造的合同是以某水利工程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也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同时,李某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周转。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对于本案,笔者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纵观本案,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李某辩解自己骗钱仅想周转,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根据有关李某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据,以及案发后李某无力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可以证实李某无实际归还能力。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认定,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笔者认为李某在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使李某后期退还了所骗的5万元,其行为属于事后退赃,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同时,李某实施犯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并最终骗取他人处分财产,自己非法获得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合同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李某实施诈骗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份合同,一是李某伪造的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订的合同,二是依托伪造合同,李某致使陈某自愿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李某之所以能够成功骗取陈某5万元保证金,是因为陈某信任了李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订的合同,以为该工程真实存在,于是自愿与李某签订了转包工程的协议,并基于协议约定,将5万元的保证金交付给李某。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优秀的刑辩律师,广西有哪些好的刑辩律师推荐,广西专业的刑事律师有哪些,南宁律师,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南宁知名的刑事律师
更多与 广西优秀的刑辩律师,广西有哪些好的刑辩律师推荐,广西专业的刑事律师有哪些,南宁律师,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南宁知名的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来宾市中级法院开庭·12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刑辩会
·6月9日-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分会场参加中国行·拾得他人社会保障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犯罪未遂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
·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南宁走私辩护律师对南宁破获1900余辆汽车走私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取保候审保证责任不能转嫁到纠纷解决中
下一篇南宁律师: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