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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继承律师]预防遗嘱“打架”最好去公证

 

发表时间:2013/12/31 16:38:2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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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兵默认了王娟对录音遗嘱一事的阐述,王建的妻子李娟质问他:“你说话都不脸红……”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相互争吵,几次欲动手。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建的代理律师坚称,上述3份遗嘱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确为王大忠的真实意愿表现。而王娟、王军、王丽则抓住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违反了《继承法》,认为应属无效遗嘱。

  “你们都是亲兄妹,应该多想到的是亲情,双方都退让一步,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目成仇。”庭审结束后,法官希望双方能调解。

  6月26日,王建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准许。

  □ 析案

  法官

  继承人不能是遗嘱见证人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由于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书写,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的程度降低,若没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甚至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很容易发生。这样,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易得到保证。

  因此,法律要求在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即遗嘱见证人。同时,为防止出现伪造甚至胁迫遗嘱人订立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的遗嘱的情况出现,《继承法》还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王建的代理律师所称,王兵只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不是父亲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他有资格成为父亲遗嘱的见证人。该法官认为,从立法的文义上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的“继承人”显然包括法定继承人。

  法官表示,王大忠的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律师

  防遗嘱“打架”最好去公证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利益面前,亲情显得如此乏力。此案带来的警醒意义让人深思。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在我国有五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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