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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继承律师]预防遗嘱“打架”最好去公证

 

发表时间:2013/12/31 16:38:2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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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民王大忠生前立下两份代书遗嘱和一份录音遗嘱,称自己的房产由大儿子王建继承。

  2008年,老人过世后,其他4个子女对父亲3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价值近30万元的房产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承办法官表示,老人的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案例

  3份遗嘱

  老父欲明确房产归属

  若王大忠老人泉下有知,他不会愿意看到现在的局面——自己生前立下了关于房产处理的3份遗嘱,5个儿女却在6月10日为此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江西省某单位职工王大忠有王建、王娟、王军、王丽和王兵5个子女。

  王大忠一直和大儿子王建一起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工作原因,并没与他一起居住。

  1998年,王大忠的住房参加单位房改,由儿子王建支付1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大忠让小儿子王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王大忠在这份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7月2日,王大忠又请单位工会主席梅俊代写了一份遗嘱。在梅俊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并确认内容无误后,王大忠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

  之后,王大忠的病情日趋严重,但此时的他顾虑反而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

  考虑再三,他决定用录音再留下自己的遗嘱。

  于是,王大忠打电话叫来了小儿子王兵,当着他的面重复说了两次并录音,又一次明确住宅由王建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大忠因病去世。

  办完父亲的丧事后,王建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和兄妹4人相处融洽,相安无事。

  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王大忠的这套房子即将拆迁重建,安置补偿款已达到了近30万元。因为安置补偿款的出现,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王娟等4人对于大哥王建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对簿公堂

  遗嘱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

  兄妹5人为此争执了很久。无奈之下,2009年5月,王建一纸诉状将其他4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照父亲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把房屋的产权判给他。

  6月10日,此案在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王大忠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是否有效?

  王娟等4人当庭表示,应将“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即5个子女平均分配房产。

  当王建的代理律师拿出由王兵代书、王大忠签字的第一份遗嘱时,王娟、王军、王丽均表示,之前从未见过此类遗嘱,遗嘱是伪造的。而王兵解释说,之所以没将此事告知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了大哥之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

  王兵强调,这份遗嘱确实是他亲手书写,但遗嘱上面的签字与指模,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为继承人之一,怎能作为见证人?”王娟、王军、王丽3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此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强制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

  紧接着,王建的代理律师又拿出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由梅俊代书,上面有王大忠和王兵的签字。

  “我们连梅俊是谁都不知道,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王娟、王军、王丽当即气愤地说。

  “这个遗嘱上的签字,是在2009年1月补签的。”王兵对此补充道。

  法庭传唤证人梅俊到庭作证。据梅俊回忆,2006年7月,由王大忠口述,他写下了这份遗嘱。

  “2008年的一天,王建找到我,要求我在代书的遗嘱上签字作证。”梅俊说。

  随后,王建的代理律师拿出第三份遗嘱——录音遗嘱,现场播放。

  “将我的这套住宅给王建……”但这份遗嘱仍被王娟等人当场否认,“这不是爸爸的声音,遗书是无效的。当时他病情非常严重,已神志不清。再者,父亲病重时,是我们五兄妹轮流照顾他的,我们根本不知道他在立遗嘱时还录了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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