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农户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农户把承包地“拿给”其他农户耕种,自己不再收回承包地,承包地上的权利由其他农户享有,承包地上的义务由其他农户负担,故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关键在于农户是否有放弃承包地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如承包地流转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地买卖”,这意味着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卖给”其他农户,从此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属于放弃承包地的意思表示;如承包地流转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地转包”“承包地移交管理”,但合同未约定转包期限、管理期限以及农户今后会收回承包地,且流转费用在无明确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这属于放弃承包地的意思表示。
本案案号:(2016)黔0381民初1913号,(2017)黔03民终848号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袁正林 王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