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合法?
李某在某城市工作,为与女友结婚考虑买房。经过调查,李某选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向该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2000元,偿还期限为10年,李某以该商品房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在合同签订后,某银行要求李某为所购置的的房屋购买一份财产险或是一定期限的人寿险,银行为受益人,并由刘某支付保费。否则就将解除与李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但李某对银行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以购买的房屋作为购房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是保全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为所购买的房屋购买财产意外灭失的保险是加强这种保险方式效力的有力措施。但是,银行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制购房人全部支付房屋保险费,则显失公平。同时,银行要求购房人以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担保银行债权,这是银行强加给借款人的不必要的负担,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点评:合同法39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