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自己所售,应承担举证责任
2004年11月,杨某在举行婚礼前携未婚妻到某购物中心买首饰。在珠宝柜台前,杨某的未婚妻看中了一枚钻戒。杨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钻戒买下。2005年3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将钻戒交给朋友拿到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出乎意料:该钻戒为假冒的。杨某当即找到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柜要求赔偿。珠宝专柜的老板表示,该专柜出售的珠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不可能出现假冒商品,杨某的钻戒肯定不是从该专柜购买的。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珠宝专柜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某珠宝专柜承认杨某在该专柜购买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枚属实,但认为该钻戒与杨某所持的假钻戒显然不是同一枚,因此拒绝赔偿。
杨某提出:自己有购物发票和专业的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自己从某珠宝专柜够买钻戒和该钻戒为假冒商品的事实。某珠宝专柜经营者提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钻戒与从某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是同一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依照认为:本案中,杨某已经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而某珠宝专柜经营者提出的杨某所持的钻戒不是在该珠宝专柜购买的新事实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理应由某珠宝专柜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某珠宝专柜经营者没有完成上述证明,所以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杨某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由某珠宝专柜经营者负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所持的经鉴定为假冒商品的钻戒是否为从某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无论是杨某还是某珠宝专柜经营者要证明这一事实都很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判由谁承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