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免费停车,丢了谁负责?
2007年十一期间,某企业职工夏某外出旅游,入住在甲宾馆,并在住宿的当天将自己的摩托车托付给宾馆的值班保安员管理。保安员答应为夏某保管车辆,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该宾馆的停车场。次日早晨,夏某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摩托车失窃,夏某遂要求该宾馆赔偿。而宾馆认为其没有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只是出于为旅客提供方便,才为夏某无偿保管。摩托车丢失的责任不在宾馆,况且宾馆并未就保管摩托车收取任何费用,不应当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夏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赔偿自己摩托车丢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托付给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摩托车,并已经将摩托车交付给保安员停放在该宾馆的停车场,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宾馆属于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该尽到善良管理者的义务,否则就应该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宾馆未尽职责,致使摩托车丢失,宾馆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宾馆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仍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因免费停放在宾馆、饭店或者浴室等场所的车辆被盗而引起的纠纷近年来常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此类免费停放车辆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