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李明应许先生要求到许家做工,为许家安装天花板和地板。双方约定:许家按照做工天数向李明支付报酬,工钱为每天60元;李明自备工具。几天后,李明在对一块木板进行切割时,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前,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李明要求许先生支付8000余员的医疗费等损失,许先生拒绝。李明遂诉至法院。
李明提出:自己是受许先生雇佣为其做装修,提供劳务,许先生按做工天数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的法律关系。雇工在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许先生则提出:自己与李明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为李明是按照自己的定做要求搞家庭装修,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手艺自主安排工作,属于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双方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加工承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判决雇主许某应当赔偿雇工李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经济损失8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和区别问题。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人的劳务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以提供一定劳务为合同标的,一个是乙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同时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所从事的一般是雇用人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事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劳动成果并交付劳动成果,在此过程中,定作人一般不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