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吗?
被告陈某有两间店面房,原告于某向其租用该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每年租金10万元。于某付了第一年租金后在该店面房内开设了百货店。3个月后,于某向陈某提出愿意出资30万元买下该房,陈某未答应。又过数月后,陈某因自己开办的公司资金短缺,即以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朋友朱某,未通知于某。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被告陈某未事先通知于某,侵犯了于某的有限购买权,原告干某请求法院宣告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朱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律师点评:房屋的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要出卖的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其要出卖房屋的事实,则可能会侵犯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会导致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