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如何处理?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租赁于丙。不久,甲因出国用钱,将房屋卖于丙,将房款分与乙一部分。乙得知后找到甲,称自己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则认为丙作为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协商不成,诉诸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和乙对于这套商品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乙作为共有人对于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并作为房屋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得到优先保护。因而法院判决,甲将房屋卖于丙的行为,侵犯了原共有人乙的优先购买权,因而买卖合同无效,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到底应该优先保护谁的问题。从法理上讲,前者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后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物权优于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