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中遭遇抢劫,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
2003年5月,张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出行。途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张某被抢去现金和其他财物价值6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但司机和乘务员未能采取报警和其他避险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成功脱逃。张某认为因客运公司的过错,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公司则认为,张某的损失是由于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造成的,抢劫是其无法预知的事件,客运公司对张某的财产受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过多次协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同时,旅客属于接受运输服务的消费者,还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财产损失,然后向实施抢劫者追偿。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有获得接受服务时的安全保障。”同时,根据《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