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涨价,售房者要求提高售价可以吗?
2000
年5,开发商甲公司与公民乙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于2001年3月甲向乙交付房屋一栋,总价款为50万元,其中成本40万元,利润10万元。自2000年11月开始,国内建材市场价格猛涨,较合同签订之日涨幅达50%左右。甲多次与乙联系,提出因建材价格涨得太多,房屋的造价过高,要求修改合同条款,提高商品房出售价格,遭到乙的拒绝。甲遂以合同价款“显示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价款或者接触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与乙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为有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依据有效成立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建材市场价格猛涨,属于商业风险,并不是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价格常常是诱发房地产纠纷的一个因素。1993年《全国民事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法理在于,当事人在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时都应当考虑都适度的商业风险。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价格的涨落无疑属于商业风险,其在最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到该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