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死亡,原租赁合同仍为有效
林某拥有小院一座,于2006年6月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给田某使用,期限到2008年6月。2007年底,林某急病入院治疗,临终钱将该处房产留给其子小林继承。小林继承该房屋后欲将该房屋收回自用,遂以原合同的签订人已经死亡,其签订的合同自然失效为由,要求承租人田某搬出。田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而拒绝搬出。双方因而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与田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期限的,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并不因为林某的死亡而失效,而是在林某房屋的继承人小林与田某之间继续有效,小林和田某需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法院判决田某仍有权继续租用房屋,而小林无权收回房屋。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继承也是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合法方式。房屋的继承人变为房屋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同样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原租赁合同,房屋的继承人仍要将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当然租金也有其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