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无效
某图书公司采用赠送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促销方案在某中学推销高考辅导书。在办理保险手续时,投保人填写某图书公司,被保险人填写购书人。保单载明:保险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死亡全额给付保险金,伤残依人体伤害标准分级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该中学组织学生外出参观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死亡者中5人受赠此保险,伤残者中3人受赠此保险。相关人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为某图书公司;在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一栏中,被保险人未签名;在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有被保险人的签名。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故拒赔。众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服,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可保险公司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引发了我们的思考: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字,是否为书面同意?
律师点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字,并不是其书面同意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不能视为其书面同意,因而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法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