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标高价格后降价销售的,顾客能否得到赔偿?
2005年国庆期间,某商场为庆祝开业一周年,举行让利酬宾活动。该商场在报纸上发布降价广告,宣布该商场的部分商品降价销售。在广告上,有产品名称和价格(包括优惠价和原价)。其中,某型号洗衣机原价2000元,现价1500元。当地居民毛某看到广告后,即到该商场购买。但不久之后,毛某即从朋友处获悉:早在国庆节之前,其所购型号洗衣机的售价就是1500元,自8月份起,该型号洗衣机的销售价格即从2000元降到1500元。毛某认为该商场存在欺诈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要求,而商场以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毛某曲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偿。毛某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某商场以存在价格欺诈的广告宣传,使毛某基于对其的特殊信赖而订立了购买洗衣机的合同。所以,该商场在缔约的过程中故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在得知该商场的欺诈行为后,毛某提出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获支持。
律师点评:《合同法》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经意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