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牌照的车辆也能买卖
马某在外企工作,由于工作单位离家较远,一直考虑买车代步。2004年4月,经过多方比较,马某在桑塔纳汽车销售站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号轿车。在准备给车辆上牌照的时候,马某的女儿在学校组织的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为给女儿筹措医药费,马某将刚刚购买的小轿车出让。经朋友介绍,马某将小轿车卖给郭某,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将车辆交付给郭某试用。在使用期间内,郭某反悔,不愿支付车款,提出解除买卖合同,遭到对方拒绝。2004年8月,马某在多次要求郭某支付车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履行车辆买卖合同。
郭某辩称:当事人争讼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未办理牌照及过户手续,为私自购买,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因此,对马某要求自己支付购车款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马某提出:当事人争讼的车辆虽然是未办理牌照的车辆,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因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无过错;郭某未按照合同履行给付车款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按约定给付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认为车辆未办理牌照和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马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郭某即应当按约定履行其支付购车款的义务。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尚未办理牌照的新车买卖问题。这种买卖合同,既不涉及登记注册问题,也不存在过户手续的问题,且该两个问题又均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合同法52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这几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以上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问题。因此,只要法律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当事人之间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的行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