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高价收取车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2006年春节,在外地打工的高某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下火车时已是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原来是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于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无奈,高某只得搭乘出租车回家,但是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儿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高某必须出500元车费,高出平常的四倍。高某虽然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到家后,高某记下了出租车的车牌号码。春节过后,高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回多收的车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高某由于急于回家,而且长途汽车又停运、路上出租车非常少的情况下,可以说高某正处于急迫状况这一客观事实是存在的。该出租车司机对于高某的这种急迫状况是明知的,主观上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而将车费提高了四倍左右,目的就是谋取不当利益。而乘车人高某虽然当时接受了如此高额的费用,但由于自己必须尽快赶快回家,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司机提出的要求。因而该行为构成了乘人之危,该运输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趁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