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也能证明借款事实
赵某向文某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2月。2005年4月,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借款一直未还,自己几次向其索要,赵某均借故推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归还借款。文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答辩称:借款已经于2005年春节期间偿还。由于文某称借条当时不在身边,当时未取回借条。事后两人因故发生冲突,文某为报复自己,以借条为据,要求自己重新偿还借款。赵某当庭展示了手机上存储的文某发的短信,内容为:“借条尚未取回,过两天给你送去。放心,账已清,我不会再向你要了。”
文某提出,手机短信不是合法的证据,其真实性无法保证。被告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不足以证明借款已经偿还。赵某提出:手机短信的真实性是可以证明的,法律没有禁止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自己保存的文某发送的短信足以证明借款已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子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且证据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提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是适格证据,具有证据效力。而且赵某提供的手机短信与文某提供的借条相互印证,因而构成一条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了赵某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判断一个事物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考察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方法必须合法。综上所述,手机存储的短信符合上述三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