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赔偿报酬损失?
古某是某汽修厂老板。2005年2月,古某委托孙某为其购买一批汽配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孙某于2005年6月前为古某购买汽车配件若干,垫付货款;古某于2006年春节前偿还货款与利息,并支付报酬5000元。孙某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货源。2005年4月,古某电话通知孙某,其已购买到汽车配件,解除委托合同。孙某认为,自己为联系货源支付了交通费以及交际费近千元,古某应当偿还并赔偿自己的报酬损失5000元。古某同意偿还上述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报酬损失。为此,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孙某提出:古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偿还自己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古某解除合同,自己应得的报酬作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古某提出:孙某为联系货源而支付的交通费、交际费,自己同意偿还。但孙某主张的报酬损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定:孙某可以根据其未办理委托事务而付出的劳动情况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按照受托人从事委托事务的时间来计算。但孙某无权要求委托人古某支付全部的报酬。同时,孙某为办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交通费、交际费等费用,是其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古某应当偿还。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