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违约的,应否支付租金?
某化妆品公司有一批化学制剂要运往外地。某货运中心受某化妆品公司委托,承运该批化妆品化学制剂。为履行合同,某货运中心与某粮油厂签订协议,向某粮油厂租借罐车一辆,并同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某运输公司为某货运中心提供有驾驶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司机两名。运输该批化学制剂的油罐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两名司机重伤,货物损毁。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天气寒冷、道路结冰和驾驶员在道路拐弯处未减速行驶造成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某货运中心将车辆损毁的消息及时通知了某粮油厂。某粮油厂要求某货运中心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租金。某货运中心仅同意赔偿车辆损失,但不同意支付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某粮油厂提出:某货运中心在租赁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货运中心雇佣的驾驶员驾驶不当造成的,某货运中心存在管理上的疏忽,租赁车辆的损毁不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承租人不能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
某货运中心提出:交通事故是由于天气原因和驾驶员的疏忽引起的,某货运中心不存在过错。因此,由于车辆和货物毁损,导致某货运中心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约定的租金应当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货运中心认为,其对罐车的损毁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罐车的损毁直接导致其使用收益无法实现,应当免除其支付罐车租金的义务,缺乏依据。本案中的“第三人原因”仍然可以归责于承租人即某货运中心。某货运中心应当向某粮油厂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其违约的第三人即运输公司追偿。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