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是许多企业日常法律实务中不关注的地方,那么企业借款担保有哪些是无效的情形了,现就该情况进行一次总结。
(1)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6)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7)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8)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