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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将员工调入合资企业工作并要求员工与合资企业签合同如何维护员工权利?

 

发表时间:2012/12/27 15:27:5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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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动律师: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内部人员调整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的应变显得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发展。南宁劳动律师:熊潇敏  13878124891   党永鹏15177939026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1、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2、因组织调动在同一集团或关联机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一定条件计算: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后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实际上就是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4、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职工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做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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