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发表时间:2017/7/3 10:57: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一般以字号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以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订立合同、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等。个体工商户字号承载着个体工商户的社会评价与形象价值,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规模、诚信度、知名度、“企业”文化等。《民事诉讼法解释》因应个体工商户现实,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商号为当事人,字号在前,加注经营者信息,体现个体工商户商事特质,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相衔接统一,有利充分发挥诉讼功能,引导与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特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与经营者一体两面统一于一个个体工商户。诉讼中列全字号与经营者,反映个体工商户无拟制人格兼具商事公民性,最终商事被公民性吸收。列全模式是个体工商户特质所决定,也为民事诉讼送达及执行所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争议,一方通过诉讼要求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民事权利,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双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明确排他,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才能实现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即是对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条件的要求。一旦诉讼主体不适格,不明确,将阻遏诉讼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现实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时,有以其字号的名义进行,如以字号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当事人未留下经营者身份信息;也有以经营者的名义进行,但基于个体工商户稳定性,有的个体工商户早已退出市场,人走楼空,字号不祥,有的只知经营者,不问字号等等,凡此种种都是客观多样性的反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反映确立诉讼的前提条件的价值追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记明事项的规定,反映服务诉讼的价值追求,不可混淆,主体之外的事项记之不明,不产生主体不适格问题。涉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列字号为当事人,未加注经营者信息的,经营者信息字号已然表达;列经营者为当事人,而未列字号为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公民性主体涵盖字号,相应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列其一,个体工商户公民性主体均明确排他。认为列其一,就断言错列主体,是人为将字号与经营者割裂成二个不同的独立主体。漏列,仅属起诉状记明不祥,如同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列全相关一般事项的情况一样。如漏列当事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等之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这些漏项依法应由法院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补齐,当事人未补齐的,也应由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查明补正,不存在基于主体不适格而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作者:邓木林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个体工商律师咨询,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个体工商律师咨询,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不具备行政·南宁律师:被告主体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

 
上一篇南宁公司律师推荐:代表公司诉请证照返还的主体认定
下一篇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审查与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