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外资企业凤永公司成立,股东张林虎(挪威国籍)、股东权赫南(韩国国籍)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权赫南。2008年股东发生变化,经省外经委批准,凤永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权赫南无偿将自己拥有的凤永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嘉德公司。张林虎和嘉德公司成为凤永公司的股东,各占凤永公司50%的股份。邵勇系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凤永公司的总经理,由邵勇实际控制凤永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并掌管所有证照。2008年11月2日,凤永公司作出《关于股权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决定董事长由张林虎委派,由张林虎担任,取消权赫南原委派的董事成员和董事长。12月18日的凤永公司章程、嘉德公司与张林虎签订的凤永公司经营合同均载明,董事长由张林虎担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2月25日,合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合外审(2008)116号《关于同意凤永(合肥)五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内容包括,董事长由张林虎担任。张林虎、权赫南、邵勇均签署委托书委托杜洋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至今仍然未予以变更。
凤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邵勇返还凤永公司证照。法院一审支持了凤永公司的诉讼请求。邵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林虎无权以凤永公司名义起诉邵勇,应驳回凤永公司的起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凤永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凤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权赫南,而非张林虎,故张林虎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凤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凤永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凤永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凤永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能够确定对凤永公司内部而言,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林虎,故张林虎有权以凤永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鉴于本案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凤永公司的各股东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解决,且凤永公司的证照一直由邵勇持有,邵勇也是凤永公司的股东嘉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邵勇持有凤永公司的证照更有利于凤永公司的经营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凤永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邵勇应承担返还凤永公司证照的责任。理由如下: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应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判断和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凤永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已确定凤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林虎,张林虎的行为可以代表凤永公司的意志,有权以凤永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协商解决确系返还证照纠纷的最佳方式,但法律赋予了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权利,且双方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长达九年时间里分歧始终未能化解,在通过自行协商已无法解决的情形下,凤永公司诉至法院是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证照属于凤永公司法人财产,凤永公司拥有证照的所有权,凤永公司有权指定专人实际占有、控制,凤永公司认为继续由邵勇持有、控制公司证照影响该公司对内部治理的控制权,有权要求邵勇返还公司证照。
【法官回应】
公司证照返还应以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确定公司意志代表
公司证照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公司证照通常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章、财务、合同、发票专用章等各种公章。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其实质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系公司内部纠纷。因此,此类案件与普通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未经工商登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的权利主体应为公司,认定凤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使诉权;其次,张林虎身份的认定问题,其是否为凤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