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提货单通常在提单副本上加盖船代章和海关放行章而制成。根据进口换单保函和船东电放货物的指示,船舶代理人签发的D/O提货单具有提货凭证的功能,并在进口货物的港口业务操作中起到连接运输环节和仓储环节的作用。原告将D/O提货单移转他人,可视为移转占有的行为,即移转了对货物事实上的管领力。D/O提货单的持有人具有对货物事实上的管领力,有权作为存货人与他人签订仓储合同,换言之,D/O提货单可作为识别仓储合同存货人的重要标识。
二、仓储人的审查事项:仓储人的审慎放货义务
存货人基于仓储合同关系对于仓储人有请求返还仓储物的权利,因而对于仓储物具有间接管领力,即间接占有。在进口货物的港口业务操作中,仓储人在放货时无需对存货人是否具有间接占有的本权进行审查。申言之,仓储人只需依据D/O提货单审查存货人是否具有提货权,即对货物是否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无需审查存货人对于货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
就本案而言,原告将包括D/O提货单在内的提货和通关所需单证交给货物买受人,即使原告交付上述单证时未有给付意思而未成就物权行为意义上的给付进而未能移转货物所有权,货物买受人亦依据D/O提货单取得对货物事实上的管领力。仓储人与对货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买受人签订仓储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向D/O提货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符合仓储合同意旨和法律规定,仓储人的放货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进口货物,仓储人放货时需审查货物是否已经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缴清税款并由海关签印放行,即需审查D/O提货单是否盖有海关放行章。
(作者:杨玲 裴大明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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