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9条至第23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和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则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因此,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三者之间并非包容关系,其虽具有密切联系,但在会计法上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作者:郑军欢 盛 萍)
[2] 参见范健:《商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0页。
[3] 参见马强:《股东知情权的民法保护》,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3期。
[4] 参见王林清、杨心忠著:《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81页。
[5] 参见杨路:《股东知情权案件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