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财会账册行使知情权的案件。基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财会账册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系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的第一层级,亦系股东所享有的天然的权利,相应的知情权行使方式也较为宽松,即可以查阅和复制。第二个层次是公司会计账簿。就这一层次的内容,股东必须说明正当目的,并且要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相应的知情权行使方式也较为严格,即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然而,近年来,当事人诉请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越来越多的股东要求进一步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目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实践中也存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应及于会计原始凭证的争议。以本案为例,我们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其查阅权利的范围应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一、股东知情权中查阅权的客体范围应及于会计原始凭证
(一)股东知情权中查阅权客体范围的立法、司法态度沿革——股东行使查阅权客体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与公司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只有在准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1993年《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并确立了股东知情权诉讼制度,扩展了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诉讼救济途径。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仍然未对会计账簿作出定义,并且亦未明确是否包含会计原始凭证。就如何理解会计账簿,法官很长一段时间是借鉴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1],并对查阅会计账簿权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存在理解把握不统一的现象。
但近两年,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于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应列入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有了态度上的变化。例如,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将查阅原始凭证列入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权查阅的内容。2014年一、二季度上海法院商事案件中疑难、争议问题评析中,也明确了在股东说明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故股东知情权中查阅权的客体范围应及于会计原始凭证。
(二)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及于会计原始凭证的法理基础——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权利平衡
现代公司制度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经营权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是享有股权。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赋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避免经营管理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就成为《公司法》解决的难题。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着正当性与必要性,这不仅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时,都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只有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才能有股权的合理行使。
对于股东知情权中查阅权的客体范围,《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包含会计凭证,但亦没有禁止股东查阅。而且,由于记账的主要依据是会计凭证,如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原始财务文件和凭证等,因此对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时,这些会计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准。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往往是由于股东之间已经严重缺乏互信,如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弱势股东即使获得了查阅账页的机会,也很难判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内部信任危机难以彻底解决,股东知情权事实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当查阅权的客体及于会计原始凭证时,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权利才可以达到实质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