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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司律师: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3/11/14 8:59:1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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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夯实监管的基础,扩大信息公示的范围,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企业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而且是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可以通过查询信息系统来了解这个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比如说,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的信息和税务部门的信息、银行的信用信息等等,这些部门的信息要共享,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

  四是规范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实现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规范。

  再回答法律配套的问题。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是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特别是《公司法》、《中外企业合作法》、《外资企业法》,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就面临着法律修改的问题。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报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下一步修法的工作。全面推开这项改革,要等待法律和法规修改之后。

  第三个问题讲到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因为这项改革的内容实际上是在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已经作了规定,三中全会还要进一步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我想,三中全会之后,我们要按照三中全会更进一步的要求来更好地完善,加快推进这项改革。

  现在社会各方面反映都很强烈,纷纷要求尽快实施。所以各个部门要协调配合,通过我们的工作,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措施更快、更好地落地生根。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局长,您刚刚提到“一块钱办公司”,我之前看到有媒体报道,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之后,“一块钱就可以开公司”。请问,这个报道对不对?另外,您刚才也提到公司住所放宽限制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总局在原则上支持不支持住宅作为公司的住所?

  张茅: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是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上说的“一块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改为认缴登记制以后,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从试点地区看,基本上现在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出现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关于住所的问题,我已经进行了解释。因为原则上是放宽了,但具体的情况,有的地方觉得可以,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这个情况作出规定;有的地方认为需要加带一些附带的条件,那可能就会有一些自己的条件。

  东方卫视记者:刚才张局长谈到,未来的企业年检制度会改为报告制度,这个制度会怎么操作?另外,里面还有一点是要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那么这种抽查制度又会是什么样的模式呢?

  张茅:我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年检制度这次改成年报公示制度,这是方便企业的一项措施。过去的年检制度,经常有企业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年检,企业受到了很多的惩戒,而且年检还要缴费。现在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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