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人公司的公司形骸化,公司资产不足,股东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有上述六个方面的否认要件,审判实践当中就得依职权向债权人释明,进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义务的主体,判决由公司背后的单独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保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一样也是只有一名投资者,但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是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1、一人公司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一人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不同于其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其人格不与其投资者的人格相分离。2、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待遇,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有明确的界限,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财产和责任与企业的财产和责任是混同的。3、一人公司一般有较科学合同的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等,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对自由。4、一人公司主要由《公司法》调整;独资企业主要受民法、商法和有关单行法规调整。5、一人公司和其一人股东往往按两个主体征收所得税,而独资企业和其投资者一般视为一个主体征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明确规定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以企业资产不足为由以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程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