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投资减少和转移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将其债务转移到股东--投资人身上,因为股东没有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支付超过其认购股份价值财产的义务。显然,这里的“有限”是针对股东而言,它意味着公司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但是人们关于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性的批评之声同时存在。最主要的批评和反对在于: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显失公平;股东相对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中总占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遭受公司侵权行为损害的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如消费者)来说,这种不公平更加明显。此外,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股东(尤其是控制性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供了机会,客观上成为公司恶意逃债的诱因。而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一人公司来说,股东责任形式如何设定,在理论界和法律界仍是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人格和否定公司人格尤其重要。
何谓“公司人格”,一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于其股东的人格。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别是能用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含法定与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权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法理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掀掉公司法人面纱,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在法律上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直接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履行的法律义务,直接承担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将股东或投资人作为承担民事无限责任的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证明就意味着公司人格否定,但是公司人格否定是有一定条件,《公司法》未作条款规定。笔者认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具备六个要件:一是前提要件,前提要件是指公司必须有效成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有股东、注册资本、公司的章程。二是主体要件,也就是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被告?一般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一定是债权人。三是行为要件,行为要件必须是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特定的情形,或者是特定行为,除了特定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揭开公司的面纱。这些情形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如为了回避契约和法律上的义务,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他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等,如香港宣威集团在内地设立的“九法宝丰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8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一人)外资企业,任命朱××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既无厂房,又无设备,仅法人代表朱××一人,朱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对外经营、在金融部门借贷、用户处赊购物资,负债累累,当债权人起诉后,朱××便一走了之,人去楼空。在行为要件中还有很多行为情形如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行为逃避合同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严重不足;公司人格混同、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和业务混同。如江西圣德堡服饰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个人与九江慧龙制衣厂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慧龙制衣厂认为是公司而起诉公司,但公司又是租用他人厂厂房,房租都交不起,法人代表一走了之,不应诉,这就是典型的公司法人人格与个人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态化处于不死不活状态,比如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不进行清算;利用公司人格对公司恶意破产,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审查,看是否有上述情形,以便确定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如九江宝丰工艺有限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情形,无会计,更不用说有会计报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注册资本不知去向,法人代表以其不是公司的股东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向原告释明被告的主体应将宣威集团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由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主动为原告变更主体,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而债权人的债权至今仍未得到落实。四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结果要件,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结果,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五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公司损失,都作为债权人损失,要求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无限责任。这样是不允许也不公平。六是责任要件行为人要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