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公司律师
>>>正文
论公司侵权的股东责任
发表时间:2007/10/22 21:58:26 来源:
股东财产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除股东因个人行为而应追究其责任外,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往往激发公司特别是一些小公司从事极度冒险行为,并为人们所滥用,人们开始对其进行反思。近些年来,环境侵权如石油外漏或放射性物质外泄,危险产品及致癌物的生产都使公司面临巨大赔偿责任。一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超过其净资产时,在股东财产有限责任制度下,侵权受害人就不可能获得完全赔偿。同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合同债权人一般都在订立合同时通过担保手段取得了优先权,而侵权受害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因而更处于不利地位。对此,国外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设想。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侵权股东应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控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侵权股东责任问题一时间成为国外特别是美国公司法学界的焦点。本文通过对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面临的挑战进行剖析,对股东无限责任的几种理论进行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公司侵权股东责任制度提出设想。
一、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面临的挑战
公司侵权股东有限责任是以效率为基础的。一般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制度从两个方面促进投资:(1)有限责任可减少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制度能够使有钱但无管理能力又无管理所需信息的个人投资于别人的公司。(2)有限责任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对其投资的风险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他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经营失败或侵权所生债务不会涉及投资者(股东)的其他财产。
然而在新时期,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受到了挑战。(1)关于信息成本理论。有限责任制度增加效率的结论是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即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是成本昂贵的。这一假设值得怀疑,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对于母公司和其他大股东而言,关于经营的信息是现成的,而且轻而易举即可获得;当股东是另一家公司或机构的投资者时,甚至不需要控制一个公司,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成本都可能是很低的;对于占有公司极少份额的私人股东而言,信息成本高是有可能的,但他们仍可从市场中介组织或从因特网上直接获得信息。(2)关于分散风险。有限责任制度并非减少了投资的风险,而是转移了风险,即把股东的风险转移给别人承担。在公司侵权时,将风险转移给侵权受害人则不具合理性。因为对控制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侵权行为是可预见的,在控制风险方面他们与被害人相比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即使是仅占大型公开公司很小股份的小股东,与侵权受害人相比,在获取信息上也更容易些,并且他还可以卖掉其股份。(3)有限责任导致的道德危害。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如果公司冒险行为成功,股东从中获取全部利益。而一旦失败,他们并不需要承担所有损失,债权人可能承担其中一部分。人们关心的是,如果股东将他们的风险外在化,致使这些风险超过他们的资本程度时,从经济学角度看将产生一种道德危害。
二、公司侵权股东无限责任的制度设想及评价
(一)按比例股东无限责任制度及评价
正是在股东有限责任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赫曼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科科曼教授提出公司侵权股东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设想。他们认为,股东无限责任应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他们主张,应通过对各州侵权法的变革确立起公司侵权股东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仍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公司违约责任。他们认为,其设想与现在适用的合伙和代理原则没有什么不同,至少当股东是美国公民时是如此。在这一制度下,诉讼成本是可以控制的,有关责任的争端少而简单。另外,保险可适用于股东责任,因而诉讼可集中针对为数不多的保险人而不是太多的股东。
赫曼和科科曼教授的设想敢于突破几十年来被奉为公司法圭臬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防止因滥用有限责任造成的弊害及加强对债权人(尤其是侵权债权人)的保护意义重大。然而该制度设想的真正实施还有许多的障碍。根据该理论,股东有限责任仍是公司法的原则,适用于公司合同之债,股东无限责任适用于公司侵权。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往往出现竞合现象,这时应适用何种原则是一个难题。同时,有限责任已根植于许多法律制度之中,侵权法必定会与公司法、破产法相冲突。从程序方面看,有学者认为,该设想极其低估了程序上的障碍,而这些障碍将使其实施变得无效或严重增大其成本。因为在美国,州法院不可能获得该州以外股东的管辖权,因而不能对他们进行具体判决。只有少数公开公司的股东生活在某一特定的州,州法院只能对这一小部分的股东追究责任,因而原告获得的赔偿只是其损失的一小部分。为了向州外股东追偿,原告不得不在许多法院起诉,这些诉讼将费时及因程序争议而非常复杂,高昂的诉讼成本令人生畏。另外,按比例股东无限责任制度会激励非常小的股东参与公司控制活动,而这一行为是成本高昂的。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困难,该制度并未被美国各州实施。
本新闻共
3
页,当前在第
1
页
1
2
3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
:
投资遭遇受气案
下一篇
:
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