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及格的产品,有专门的法律确认不及格的标准,以及保障消费者索赔权利的渠道和制裁不法商人的手段。如果投资者面对虚假价值的公司,被花言巧语所迷惑不慎出手购买,防范风险和维权就艰难得多了。下面介绍一件真实的投资遭遇。
原告:上海联景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
被告:罗康尧
案例导读:
1998年6月,被告罗某与他人设立上海联景物资公司(原告),各占一半股权。在未投入任何出资款情况下,虚假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当年就“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47万元,嗣后该利润转为注册资本。两年后,被告罗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占公司50%股权)转让给蔡某,蔡某考虑到该公司成立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达47万元,便以80万元价款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随后蔡某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20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蔡某发现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以及当年所谓的盈利“水份”甚多。蔡某拒付余下股权转让款30万元(罗某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令蔡某支付余下款)。接着,原告物资公司(新股东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将被告罗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注册资本。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在公司设立时未能出资,但其将分配的利润转为出资,做法在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原告物资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和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是在股权转让前被告控制公司时作出),可视为补缴,被告只需补足差额1.3万元。现在原告物资公司提出补缴该部分的注册资本不予以支持。
至此原告经历一、二审败诉,需承担总计2.1万元官司费。
点评:
蔡某购买物资公司股权时,未有足够的风险意识,仅凭公司成立当年就盈利的表象判断,未对该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和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风险、债务、财务担保和真实性承诺。
投资处处遇风险,法律财务知识最管用,专业人士帮手不可缺。
详细案情:
1998年6月10日,原告上海联景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在工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股东为被告罗康尧与另一股东蔡晓枫,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2000年8月7日,被告罗康尧与蔡建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物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蔡建国。同日,被告罗某与另一股东蔡晓枫签署董事会决议,同意被告罗某转让股权及被告罗某不再担任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由蔡建国接任等事项。此后,物资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200万元,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蔡建国,股东为蔡建国、邓琦城、蔡晓枫。2000年12月,罗某因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建国支付股权转让金余额35万元。该案经一、二审判决,罗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物资公司(新股东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将被告罗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注册资本。
另查明:
(1)经审计,物资公司在设立时未查见被告罗某与另一股东蔡晓枫有货币投入,1998年度物资公司实现利润56万元,可供分配利润47万元。
(2)1999年1月31日,物资公司将1998年度公司实现利润中的5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被告罗某与另一股东蔡晓枫在物资公司设立时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于1998年年底实现利润56万元,可供分配利润47万元。这表明原告物资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到各股东,股东补足50万元即可视为填补了出资瑕疵。且实现利润的行为发生于股权转让之前,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在对外出让股权前补正出资瑕疵。对于可供分配利润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3万元,被告罗某亦表示愿意按其出资比例向原告物资公司承担补足出资1.3万元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
1、被告罗某应向原告物资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3万元;
2、原告物资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审计费合计人民币16030元,由原告物资公司负担人民币14911元,被告罗某负担人民币1119元。
判决后,原告物资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