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该原则应同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约束。这是因为: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采用的是原则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其根本目的之一在于实行资本维持原则。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期如数缴付出资、出资不足的补充、不得抽逃出资等法定义务,都与资本维持原则息息相关;二是如允许公司随意收购本公司股份,势必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像这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现象,两类公司都有发生的可能。例如在商事活动中时有发生的公司以收购股权名义,行变相帮助股东抽逃出资之实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二种观点因拘泥于公司法有关条款章节的设置而忽视了公司法立法意图,并非所有协商一致的股权收购协议都合法有效。对此类诉讼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有违背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作无效处理。
(周建良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